甘某某诉余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 宅基地;房屋买卖;物权变动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

翁源县周陂司法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2013)韶翁法民一初字第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少东

冯开选

王文玉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按照我国合同法原理,只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取缔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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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2013)韶翁法民一初字第41号判决书。
2.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甘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永钦,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翁源县周陂司法所干部。
被告:余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少东;审判员:冯开选;代理审判员:王文玉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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