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线厂诉方某追索奖金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宜民终字第2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卓彬 单位:
1.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职工享有依法获得奖励的权利,要依法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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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1995)西民初字第837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宜民终字第239号。
2.案由:追索奖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宜昌市电线厂,住所地:宜昌市城区夷陵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崔某,该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潘家华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方某,女,51岁,宜昌市电线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志贵宜昌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嵘;代理审判员:龚万青王文玉。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李明芳;代理审判员:刘卓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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