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伽师县昌盛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某1、李某股权转让案 股东资格 形式特征 实质特征 善意取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14)伽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杨

曹寅

艾海提·玉素甫

代理律师:

刘宝刚

程丽芳

李强辉

法官解说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特征;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红利分配)属于实质特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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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14)伽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宝刚,新疆新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丽芳,新疆新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伽师县昌盛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辉,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之子。
第三人: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杨;代理审判员:曹寅;人民陪审员:艾海提·玉素甫。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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