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被告青海省贵南县草业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 医疗过错责任 举证责任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石油青海销售黄南分公司贵南经营部

青海黄林樵律师事务所

青海省贵南草业公司职工医院

逢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海省(2014)南民一初字第20号
代理律师:

黄林樵

宋天莲

法官解说
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二、关于损失问题。关于医药费,草业公司医院住院以董某已经对此项费用报销提出辩解,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应当以董某结算票据为准,即董某在青海省人民医院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为3072元。关于董某主张交通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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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2014)南民一初字第20号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男,1973年2月23日生,藏族,青海省贵德县人,系中国石油青海销售黄南分公司贵南经营部职工,现住贵南县。
委托代理人黄林樵,青海黄林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贵南县草业公司职工医院,住所地 青海省贵南县过马营镇迎宾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岐,系青海省贵南草业公司职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天莲,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徐明、李德吉、贾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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