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曹某民间借贷案 个人合伙;连带债务;合伙企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雨姬

罗军

葛淋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法律上,个人合伙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即作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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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7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
被告:曹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雨姬;代理审判员:罗军、葛淋。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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