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陈某1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保险案 及通车交通事故责任险 责任限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萍乡市赣西法律事务中心

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民二终字第1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易磊

杨天隆

严林伟

代理律师:

李秋玲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在发生机动交通事故后,保险人依法赔偿第三人损失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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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3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民二终字第105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肖某、陈某1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阳金明,萍乡市赣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玲,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雨姬;代理审判员:罗军;人民陪审员:肖婷。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磊;审判员:杨天隆;代理审判员:严林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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