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盗窃案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控制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卓建新

房耀庆

张帆

法官解说
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将扣件搬上自己的三轮车,在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而保安一直在其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克成。
被告人:常某,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建新;审判员:房耀庆;人民陪审员:张帆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