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卓建新

房耀庆

严雨行

代理律师:

皮建彪

贺昌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构成盗窃罪。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机器是物不是人,机器不可能被诈骗,故构成盗窃罪。ATM机是银行的一部分,失主把卡遗忘在ATM机里,这时卡是在银行的控制下,肖某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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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6号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雪梅。
被告人:肖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个体户。因本案于2011年8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皮建彪、贺昌,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建新;代理审判员:房耀庆;人民陪审员:严雨行。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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