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深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违约责任;损失;违约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钟新宏

李森洪

谢学炎

代理律师:

马田力

何敏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经归纳,双方分歧焦点在于:
一、关于货款数额的认定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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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金颐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田力,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燕,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深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德。
委托代理人:何敏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新宏,审判员:李森洪、谢学炎。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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