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科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建生电路板厂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债务移转;买卖关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求凡

邹戈

卫书平

代理律师:

曾健明

戴振军

戴振军

法官解说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行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的送货单、对账单、还款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辩称是因债务转移才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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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57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科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健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清旭,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诉人):惠州市大亚湾建生电路板厂。
负责人:黄桂良。
委托代理人:戴振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生电路板实业公司。
负责人:张官发。
委托代理人:戴振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会东,审判员:谢学炎,代理审判员:古朝晖。
二审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求凡,审判员:邹戈,代理审判员:卫书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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