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医药公司不服三江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柳地行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信生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北海市海城区医药公司的行为是属于账外暗中回扣,还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本案北海市海城区医药公司的行为属于账外暗中回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医药公司的行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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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7)三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柳地行终字第51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海市海城区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庞某1,该公司业务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林兴松博白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梁某、赖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民宪;审判员:梁运清;代理审判员:赖民书。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星勇;审判员:陈绍勤张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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