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等人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抢劫罪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玉杰

吕兴存

王富

代理律师:

吴枭雄

吴海江

王连明

张佳延

李振泉

法官解说
(一)、本案定性问题
本案在定性上有三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定绑架罪。理由是四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被害人,客观方面实施了劫持他人的行为并威胁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一种观点认为应定抢劫罪。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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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敲诈勒索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国学。
被告人张某1,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承德市双桥区。2013年9月11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吴枭雄,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承德市双桥区。2013年9月11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连明,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承德市双桥区。2011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2013年9月11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张佳延,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承德市双桥区。2013年9月11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李振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杰;审判员:吕兴存、王富
(六)、审结时间: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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