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墩台村经济联合社果树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承德县六沟镇墩台村

合作社

墩台村党支部

墩台村

墩台村

墩台村

墩台村

墩台村

文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市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判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福成 单位:
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就必须履行,任何一方不能借故终止合同。本案的果树承包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合理方式签订的,符合真实、自愿的原则,但被告却因与原告在调整承包金上达不成协议就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既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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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1992)承德经判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判字第25号。
2.案由:果树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承德县六沟镇墩台村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承德县六沟镇墩台村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墩台村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武某,墩台村农民。
第三人:玲某,墩台村农民。
第三人:国某,墩台村农民。
第三人:富某,墩台村农民。
第三人:勤某,墩台村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宝田;代理审判员:雒文汉;人民陪审员:霍永久。
二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成;代理审判员:李亚萍王久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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