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北京市蓟门蔬菜种子公司销售伪劣荷兰豆种子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承经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俊福 单位:
贩卖伪种子、伪农药、伪化肥等坑农害农案件,近年来屡有发生,因此,各级各地法院都将其作为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给制伪贩伪者以严厉制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伪种子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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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5)丰经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承经终字第31号。
2.案由: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4年生,满族,农民。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蓟门蔬菜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郎志芳;审判员:张国喜褚新兰。
二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翠兰;审判员:田万臣刘素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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