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晋宁县第六中学等健康权案 民事 监护 连带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部分支持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初字第5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第一,本案要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民法学原理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构成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非监护责任。
第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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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初字第539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原告马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倪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县第六中学。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系该校副校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3,系该校德育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被告杨某父亲。
被告郑某。
法定代理人应某,系被告郑某父亲。
被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被告张某父亲。
被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被告王某父亲。
被告闫某。
法定代理人闫某1,系被告闫某父亲。
被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被告李某1父亲。
被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1,系被告杨某某父亲。
以上第二被告至第八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永泉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新顺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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