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诉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矿山建设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震序律师事务所

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1999)晋民初字第3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新顺 单位:
1.本案原告牟某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被告,本案的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依照我国民法原理及民法的有关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确有损害事实;二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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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1999)晋民初字第326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牟某,男,1940年8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人,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刘某,女,44岁,汉族,教师,系原告之妻。
诉讼代理人:陈进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矿山建设公司(简称矿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李某,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简称云磷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顺;审判员:刘成志;代理审判员:黄锦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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