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肖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价证券;发票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定性方面。
被告人伪造及出售的火车票251张车票应如何定性。被告人伪造的绝大部分是过期火车票,这些火车票多根据客户定制用于单位报销差旅费等用途,已不具有其原有的乘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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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案由: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梓桉。
被告人郑某(绰号"牙哥"),男,1975 年4 月17 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绰号"小四川"),男,1989 年12月23 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因涉嫌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琳;代理审判员:朱弘煜金立寅
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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