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李某盗窃案 盗窃罪 秘密窃取 累犯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沪铁中刑终字第13号
代理律师:

高虎存

刘鹏

江晨佳

法官解说
刑修八修改了盗窃罪的基本罪状,将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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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3)沪铁刑初字第43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沪铁中刑终字第13号。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正岭、代理检察员胡佳寅。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1999年6月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0月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虎存,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2010年4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鹏、江晨佳,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王战资、陆琳、朱弘煜。
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顾军伟、程亭亭、彭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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