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黄某、韩某、崔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终字第24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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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终字第248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楠楠。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月15日因本案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陶先瑞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绰号"大刚",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于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部分的判决,与所犯新罪作出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5日因本案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仝金印许岩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绰号"豆豆",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7月28日因减刑刑满释放;2013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八百元,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4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于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月15日因本案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中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马某3,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梁山县梁山街道马庄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晋淑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亚坤;审判员:梁吉发;人民陪审员:黄迎军。
二审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鞠茂亮;审判员:谢斌郭方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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