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1,女,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系被害人成某2的姐姐。
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1,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盐城市亭湖区。曾因卖淫,于2008年3月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毓龙派出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连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申华;审判员:孙婕、周召。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顾某1与被害人成某2系情人关系。2013年底,被告人顾某1因怀疑被害人成某2欲将其抛弃,遂产生将其杀害泄愤的念头。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顾某1、被害人成某2及成某2朋友在二人租住处吃饭,期间被告人顾某1、被害人成某2均饮酒。酒后,被害人成某2躺在床上休息,被告人顾某1又想起与成某2之间的感情纠葛,感觉愤恨,产生掐成某2解恨的念头,遂骑坐在被害人成某2身上,用双手掐成某2的脖子,被房主发现并制止。成某2朋友全部离去后,被告人顾某1又再次用双手掐成某2脖子,直至其死亡。经盐城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成某2符合在醉酒状态下口鼻部及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顾某1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单、被害人身份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盛某1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顾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1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1诉称:被告人顾某1的犯罪行为致成某2死亡,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50760元、丧葬费25639.5元、交通费2450元等费用合计人民币678849.5元。
3.被告人辩称:被告人顾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是在醉酒失控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经济能力。
4.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编造谎言刺激被告人,欺骗被告人的感情和钱财,引起了被告人的犯意,其过错是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3)被告人没有犯罪预谋,是在醉酒失控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醉酒负有责任,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同时认为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被害人并非"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事实和证据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1与被害人成某2(被害人,男,殁年38岁)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顾某1因怀疑被害人成某2与其他女人交往欲将其抛弃,产生杀害被害人成某2进行报复泄愤的想法。
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顾某1、被害人成某2及成某2朋友在二人租住处吃晚饭,期间被告人顾某1、被害人成某2均饮酒。酒后,被害人成某2醉酒躺在床上,被告人顾某1想起与成某2之间的感情纠葛,感觉愤恨,产生掐成某2解恨的念头,遂骑坐在被害人成某2身上,用双手掐成某2的脖子,被房主发现并制止。被害人成某2朋友及房主离去后,被告人顾某1又两次采用卡扼脖子等方式致害成某2,直至其死亡。经盐城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成某2符合在醉酒状态下口鼻部及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顾某1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1系被害人成某2的姐姐,成某2出生后即被成某1的父母收养,两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中丧葬费为25639.5元,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为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被告人顾某1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毓龙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顾某1曾因卖淫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
3.被害人成某2常住人口信息表、关于受害人身份确认工作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成某2的身份情况,成某2系他人收养。
4.盐城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处警情况说明证实,群众盛某1等人的报案情况以及案发现场基本情况,现场发现一30多岁男子仰面躺在床上,经120急救医生检查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现场一女子自称是她将人掐死的。
5.120接警单,证实盐城市急救医疗中心在2014年3月4日晚八时三十四分接到位于老盐青路盐湾村9组(老四院旁边)的急救电话。
6.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证实该案被告人留在现场,以及该案的侦破情况。
7.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记录,证实顾某1于2009年9月8日发生过交通事故,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8.唐某手机短信记录,证实名称为"芳"的手机在2014年2月26日给其发过短信,部分内容为"因为小燕子一天不来,让我死。他说他爱小燕子!我们现在一人一条被,没咸情你知道吗?"
9.顾某2手机骚扰电话及短信记录,证实顾某1在一、二月份多次给其打骚扰电话,并在2月21日发短信称,"婊子你识相一点,不想让我过就全部再见。"
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顾某1在2012年10月、2013年3月、4月、8月曾多次与他人发生纠纷,在他人门口解小便,将他人门市玻璃砸坏。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被害人成某2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下午其和吴某一起到成某2租住处吃晚饭,他们两个、成某2及顾某1都喝酒的。成某2走路踉踉跄跄的,醉酒了。天不黑时,其就离开了,走时看到成某2头朝东躺在床上,顾某1坐在床边,吴某站在房间里面。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下午其和王某一起到成某2租住处吃晚饭喝酒。王某和成某2出去买菜时,顾某1对其说不大想和成某2谈了之类的话,还说成某2在外面嫖。吃晚饭时四人都喝酒的。王某先走的,其在天黑后也离开了。其离开时成某2家只有成某2和顾某1两个人,成某2睡在床上,顾某1好像站在房间里。
3.证人盛某1(男房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4日下午,王某、吴某到成某2及其女友顾某1租住处吃晚饭喝酒,酒后王某先走了。有房客嫌太吵,其上楼看到成某2坐在床边用两只手不停扇自己耳光,顾某1和吴某都站在旁边。后老奶奶说楼上吵死了,让其过去望望,其再次上楼看到成某2睡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子,顾某1骑在成某2身上,用双手卡住成某2的脖子,嘴里说"我掐死你,我掐死你",吴某站在旁边面朝电视机。其把顾某1一狠说"你做什么,闹死了,快下来",顾某1从成某2身上下来,说是闹着玩的。其当时看到成某2蛮正常的,眼睛闭着,像睡觉的样子,脸上也蛮正常的。后其把吴某撵出了大门外。过了一段时间,其听到顾某1在二楼喊"人死了、被我掐死了,你们快报警啊",不停喊了好几遍。其拿自己手机报警的,到成某2的房间发现成某2没有脉搏了。
4.证人占某(女房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成某2和顾某1经常在住处喝酒,还常吵架、打架。2014年3月4日下午,成某2、顾某1及王某、吴某在房间喝酒。大约晚上六点钟,其上楼劝王某出门走了。之后,其上楼找钥匙,看到顾某1骑在成某2身上,双手掐住成某2的喉咙,边卡边不停喊"掐死你,打死你",吴某当时站在房间里。后盛某1把吴某关在了大门外。后来,顾某1在楼上大声哭喊,"死掉了,他被我掐死了,快报警"之类的话,其让盛某1报警的。
5.证人朱某(房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4日晚上,其听到顾某1哭喊"人死了,人死了,是我杀的,你们赶快报警"。之后,房东老爹爹报警的。
6.证人陈某(房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4日下午,成某2、顾某1、王某、吴某在租住处院子里,后看到吴某喝醉酒的样子。成某2和顾某1经常吵架动手。
7.证人沈某(房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4日晚上六点刚过一点,其看到两个不认识的男的架着二楼最南侧的男房客成某2上楼。到八点多钟,其听到最南侧房间的女房客顾某1在二楼喊"我老公被我杀死了,你们赶快报警"。
8.证人钟某(房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4日下午,其看到成某2、顾某1、王某、吴某在院里逗狗,王某的酒不多,其他三人酒多了。后来,房东对其说二楼女的把男的杀掉了,其听到顾某1在楼上喊"房东,他死了,人是我杀的,你报110吧"。
9.证人武某(房客)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晚上6点钟左右,楼上那对夫妻家来人吃饭喝酒的。后房东把楼上来喝酒的男的关在了门外。其出去时看到那个男的明显是喝醉酒的样子。
10.证人盛某2(房东儿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晚上八点多钟,其母亲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女房客把她男朋友掐死了。其到现场时,看到有个女的在院里边跑边喊"我杀人了,你们把我抓起来吧"。其打了120和110。后民警把那个女的带走了,医生检查后说那个男的死了。
11.证人顾某2(顾某1的堂妹)的证言,证实其和顾某1、成某2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其曾让成某2给顾某1买保险,成某2拒绝了。后因成某2发不好的图片到微信上,其觉得成某2不是什么正当人,就不怎么联系了。后来顾某1讲其在成某2面前说她坏话,和成某2有关系,想成某2心思,经常打电话、发信息骚扰辱骂其,还发狠要报复其,杀其。其没有说过顾某1坏话,其觉得肯定是成某2在里面捣鬼、挑拨。顾某1小时候成绩不好,都叫她"芳呆"。
12.证人顾某3(顾某1的哥哥)的证言,证实顾某1小时候有点傻里傻气,外号叫"芳呆",离过婚,出过车祸,脑子不好,喝点酒更乱。顾某1在盐城交了个男朋友叫成某2,过年前顾某1对其说顾某2勾引成某2。后来顾某2也打电话给其,说顾某1骂她,要报复杀害她。其曾向成某2说过"就算用笼子把顾某1关起来也不让她离开连云港"。
13.证人唐某(顾某1的朋友)证言,证实顾某1喝过酒比较乱。在顾某1眼里,只要联系的就都是想和成某2好的,其认为是成某2在里面捣鬼。事发前十几天的一天,顾某1发短信对其说,成某2喜欢的是顾某2,而不是她们,她还让其找车子把顾某2和成某2撞死。还发短信说她们一个人都得不到成某2,不行就把成某2做掉。
14.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晚8点多钟,邻居占某说她家出人命了。其到占某家后用自己手机报警的。其听到杀人的那个女的在房间里吵,说杀人杀人了。
15.证人蔡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顾某1曾经相处过,顾某1喝过酒比较乱。成某2和顾某1曾一起到其宿舍喝酒,后二人打架。顾某1曾给其看成某2打她的伤,脖子腿上都青了。
16.证人单某、张某、方某(顾某1的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顾某1精神方面有点不正常,酒多就乱。
17.证人陈某2(顾某1的母亲)的证言,证实顾某1小时候智力正常,反应稍微迟钝点,和同学不好相处。后嫁到盐城,离婚加上车祸的刺激,头脑就不太正常了。顾某1和成某2好了后就更不正常了,成某2说什么就是什么。
18、证人顾某4(顾某1的姑姑)、陈某3、李某(顾某1的邻居)的证言,证实顾某1小时疯癫呆傻,说话不正常,外号叫"芳呆"。到盐城后腿被撞了,说话更不着调。
19.证人徐某、刘某(顾某1的同学)的证言,证实顾某1不太聪明,话不多,傻傻的,都叫她"芳呆",学习成绩不好。
20.证人王某2(顾某1的前夫)的证言,证实顾某1精神方面不是很好,喝过酒表现更明显。她脾气暴躁,喜欢喝酒,酒后比较闹,总疑心其在外面有女人。离婚后顾某1出过交通事故。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手机尾号3188的男的打电话威胁其不要和顾某1在一起。
21.证人宋某、仲某、杨某(盐城市急救医疗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4日晚上8点37分,接到120指令,内容是有人喝醉酒了需要救护车,到了现场发现男子已死亡,现场有个女的说人是她掐死的。
22.证人成某1(成某2的养姐姐)的证言,证实成某2的身世情况,成某2是其父母领养的,没有结婚。
23.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初一天晚上,顾某1在其家门市门口小便,还打骂其,把其家门市玻璃砸坏的。2013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顾某1将其门市玻璃砸碎。其打110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顾某1的多次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下半年其认识了成某2,后同居,2012年上半年两人分开。2013年5月份左右,其又和成某2在一起了。成某2回来后,其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上其三叔家的女儿顾某2。今年春节前一段时间,成某2告诉其顾某2说其小时候脑子不好,经常被老师打,说其是呆子、傻子,在老家是出名的"方呆"。其就开始恨顾某2,有了要杀掉她进行报复的想法。今年春节前几天的一个上午,成某2给其看顾某2发的微信,上面说"亲爱的,我带一万元马上过来了,你放心好了,'方呆'肯定被关起来了这次",其更加憎恨顾某2,其觉得肯定是成某2想起来的,就有了把他们两人都杀掉的想法。事发前半个月左右的样子,成某2对其爱答不理的,说看见其要吐,还说顾某2说跟其睡觉不如跟猪睡,还说要找汽车把其撞死。其更加恨他们了,更加想弄死他们,当时其就想报复他们,找汽车把他们撞死,其还把这个想法告诉唐某的。
2014年3月4日下午,王某、吴某到其与成某2租住处吃晚饭喝酒,吃饭时四人都喝酒的。晚饭后,成某2把外套脱掉上了床,被子盖身上,头朝东仰面躺在床上。其想起成某2和顾某2的事情,越想越气愤,就脱鞋爬上床骑在成某2身上掐成某2的脖子,当时就想解恨。刚掐时没怎么用力,成某2也没反抗,就好像蛮难受的样子,其掐了一段时间,就松开了,松开后成某2喘气,哼了几声,眼睛没睁开。其印象中第一次掐的时候,吴某在房间的,但他没拉也没劝,房东老爷爷也走房间那边过了一下。当时,其觉得还不解恨,也不管成某2难不难受就继续掐的,其就想不停掐他,这次用力比之前第一次稍重一些,成某2嘴里有血水样的东西吐出来,其松开他,下床拿他的棉毛衫擦了一下他的嘴,他眼睛还是没睁开,跟睡着了一样。其第二次掐的时候印象中吴某已经不在房间了。当时其还是很生气,一心就想继续掐他,这时其完全控制不住自己了,不计后果地不停掐,这次掐的力气更重了,掐他的时候还不停喊"弄死你"、"弄死你",这样掐了一段时间,其发现成某2鼻子冒泡沫,这时候其清醒过来了,知道肯定把他弄死了。其松开手,他舌头伸出来了,舌头附近有血样的东西。其把手放在他鼻子下面,发现他没有呼吸了,手也挂下来了,就像死人没有力气的样子,这时候其想肯定把成某2掐死了。其当时就哭了,然后跑出去,让房东奶奶报警的,还说人被其掐死了。
(四)鉴定意见
1.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盐公物鉴(化)字[2014]886号物证鉴定报告,证实所送检的成某2的肝、胃组织、胃内容物、血样、尿样、顾某1的血样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杀鼠药;所送成某2、顾某1的血样中均检出乙醇,含量分别为每百毫升363、130毫克。
2.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室盐公(亭)物鉴(尸检)字[201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成某2系遭他人扼颈及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盐公物鉴(尸检)字[2014]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成某2符合在醉酒状态下口鼻部及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盐公物鉴(法物)字[2014]366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1)从送检的成某2左右手指甲及龟头、颈部擦拭,现场地面筷子及烟蒂,桌上碗、杯子及烟蒂上提取得到DNA,其STR分型结果与成某2心血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从现场提取的"沾有红色斑迹的灰色男式棉毛衫"上检见人血,其STR分型结果与成某2心血的STR分型结果相同;(3)从送检的顾某1左右手指甲擦拭,现场桌上筷子及碗,地面烟蒂上提取得到DNA,其STR分型结果与顾某1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4)从送检的吴某左右手指甲擦拭,现场桌上碗及烟蒂,地面烟蒂上提取得到DNA,其STR分型结果与吴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5)从现场提取的另两只地面筷子上分别提取得到DNA,其中一只上的STR分型结果与顾某1血样和吴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混合后一致,一只上的STR分型结果与顾某1血样和成某2心血的STR分型结果混合后一致。
5.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盐市四院司鉴[2014]精鉴字第028号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顾某1患有人格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宁脑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2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顾某1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盐公(亭)勘[2014]036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筷子、碗、杯子、烟蒂、沾有红色斑迹的灰色男式棉毛衫等物,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顾某1、盛某1、占某等人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4日在案发现场参与喝酒人员的身份情况。
3.成某1、宋某2、成某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成某2身份情况。
(六)视听资料
1.讯问录音录像,证实讯问情况。
2.现场周边录像,证实案发现场周边情况。
3.110、120接报录音、110处警录像,证实接处警情况、120接报情况。
附带民事部分另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盐城市公安局张庄派出所提供的第三次人口普查根册,证实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被害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交通费用票据18张,计2450元。
(四)判案理由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顾某1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作案后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1因感情纠葛杀害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有言语上的刺激,对案件发生有一定影响,同时被告人智力较常人低下,不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编造谎言刺激被告人,欺骗被告人的感情和钱财,引起了被告人的犯意,其过错是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居后共同生活,生活花销方面由两人共同负担,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欺骗被告人的感情和钱财;即便被害人存在用言语刺激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被告人的犯意,也不能归结为惨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所提"系在醉酒失控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没有犯罪预谋,是在醉酒失控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醉酒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可以控制自己饮酒而不自我控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同样要负刑事责任,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案发前即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但区别于有预谋的犯罪,故对"没有犯罪预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经查,相关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经成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胞兄弟姐妹"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25639.5元、交通费24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物质损失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顾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1丧葬费人民币25639.5元、交通费人民币2450元,合计赔偿人民币28089.5元。
判决后,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没有提起抗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关于本案的定性,本案有110接警登记单、手机短信记录等书证,王某、盛某1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死亡原因、精神病等相关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顾某1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能够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
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本案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首先,从证据角度分析,本案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欺骗被告人的感情和钱财;其次,即便被害人平时对被告人有言语上的刺激,但对于共同生活的男女朋友来说系日常生活难免,并不必然引起被告人的犯意,也不能归结为惨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不具有刑法上的考量意义。
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能否判处极刑,要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及情节,不能单独考虑社会危害后果。本案被告人系因感情纠葛杀害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有言语刺激,对案件发生有一定影响,同时根据相关证据及庭审表现,被告人智力较常人低下,且不是有预谋的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作案后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死刑政策,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感情纠葛案发、被告人智力低下、被害人行为对案发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一般不适宜判处死刑。为严格控制死刑,贯彻落实死刑政策,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量刑符合刑法规定,符合宽严相济与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最后,关于"同胞兄弟姐妹"的判定。本案辩护人提出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被害人并非刑诉法规定的"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此类案件中,对于诉讼主体问题应相对从宽把握,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本案中,派出所提供的第三次人口普查根册等证据已经足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该认定成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胞兄弟姐妹"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其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周召)
【裁判要旨】被害人过错是指在刑事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基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刑事事件的发生或恶化所起负面作用的被害人行为或表现。把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应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利益关联性"和"时间关联性","利益关联"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时间关联"指不当行为发生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