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1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案 被害人过错、量刑、"同胞兄弟姐妹"判定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申华

孙婕

周召

代理律师:

王某

张连生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的定性,本案有110接警登记单、手机短信记录等书证,王某、盛某1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死亡原因、精神病等相关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顾某1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1,女,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系被害人成某2的姐姐。
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1,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盐城市亭湖区。曾因卖淫,于2008年3月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毓龙派出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连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申华;审判员:孙婕、周召。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