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职务侵占、非国家人员受贿案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4)长刑终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徐朝峰

谢子男

陈明茹

代理律师:

常铮

贾小微

翟建

庞九林

法官解说
近年国有企业并购日趋活跃,随之产生了大量国有资本参股、控股公司。这些公司在并购完成初期,为保证经营平稳、持续盈利,往往会对原有管理人员予以留任,对于留任的管理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在定罪时应综合考虑其留任的提名、推荐、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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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绿刑初字第256号。
二审判决书:(2014)长刑终字第47号。
2.案由
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亭亭、崔旭。
被告人(上诉人):
刘某,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凯世曼铸造长春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审辩护人: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小微,吉林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
翟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庞九林,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徐朝峰;审判员:谢子男;代理审判员:陈明茹。
二审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张唯春;代理审判员:李东鹤、张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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