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是由信用卡透支引起的财产损害侵权赔偿纠纷,但与一般的由持卡人引起的信用卡透支产生的纠纷不同的是:本案系因信用卡被冒用透支而由持卡人诉发卡行、代办行的侵权赔偿纠纷。信用卡是金融机构签发给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个人使用的一种特殊的支付凭证。在我国,信用卡业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而由商业银行不断扩展。许多人对信用卡的操作使用方法不甚了解,而商业银行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对信用卡的操作规程亦不太熟悉,或对维护信用卡客户的资金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本案纠纷的发生,即在于有关发卡行、代办行对客户的信用卡采取有欠稳妥方式或违规操作所致。 本案是共同侵权致损的赔偿案件,对信用卡被冒用透支等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成了本案的焦点问题。三被告有无民事责任,要看各被告在本案中有无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1.海南分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在一、二审法院处理中,对海南分行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海南分行没有过错,因为其没收原告黄某的长城信用卡并以平信方式邮寄,并无违反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海南分行采用有欠稳妥的方式邮寄原告的长城卡,是对客户不负责任的表现,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海南分行采取有欠稳妥的方式,致使原告的长城卡流失社会,造成被恶意透支,其行为与进贤支行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同等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尽管中国银行有关长城卡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银行《关于凭居民身份证使用长城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未明确要求扣卡行对所没收的长城卡采取何种方式邮寄,但由于信用卡是一种信用支付的有价凭证,不是一般的信函,在邮寄中应遵循确保安全、严防散失的原则,可采用联行挂号信或保价邮件的方式。而海南分行采用平信的方式邮寄,直接造成了原告的长城卡在社会上流失,导致被他人冒用消费、恶意透支的损害后果。海南分行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且其过错与进贤支行的过错共同造成了信用卡被透支的损害后果,不宜区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令二被告负同等的民事责任是妥当的。 2.进贤支行的过错问题。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进贤支行的过错,主要的依据是中国银行有关长城卡业务操作规程。根据该规程的规定,发卡行或其代办行有义务向持卡人说明长城卡的作用、挂失等注意事项,而黄某于1995年11月29日向进贤支行申请挂失,交纳挂失费、填写报失登记表后,进贤支行未要求黄某交回报失登记表,亦未对其旧卡予以挂失、止付,进贤支行对此产生的后果负有责任。在旧卡流失社会,未对旧卡予以挂失、止付的情况下,进贤支行即给原告换发新卡,违反了长城卡业务操作规程,放任了旧卡的流通。法院认定进贤支行承担民事责任,发卡人南昌分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3.受害人有无过错。本案中黄某的旧卡被冒用,使其卡上原有的4269.49元被他人使用,并被透支59718.21元,事情的起因在于其使用了内容真实但非公安部门制作的伪造的身份证取现金而致长城卡被没收,海南分行在其答辩状中提出黄某在本案中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分析黄某有无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责任,关键要看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而黄某持伪造的身份证所导致的后果是信用卡被收缴,本身产生不了信用卡流失社会以及信用卡被冒用透支的后果。黄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联系,在本案信用卡被冒用透支的侵权纠纷中,没有过错。 本案中三被告均属商业银行,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金融业务中,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对客户的权益重视不够,缺乏为客户着想、维护客户资金安全的意识,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致使银行为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改进金融机构的管理,是发展、规范金融业的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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