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左某等船舶翻沉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1997)常鼎初字第3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佳生 单位:
1.本案是一起内河船舶翻沉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此案处理,对维护当地内河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装卸安全,制裁违章违规行为,教育当事人增强安全意识,均起了较好的作用。
2.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既有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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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1997)常鼎初字第368号。
2.案由:船舶翻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华桃初湖南容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男,27岁,汉族,农民,住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徐某,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张先武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常德市鼎城区。
诉讼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六〇一矿(简称六〇一矿)。
法定代表人:朱某,矿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矿开采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先武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小强;人民陪审员:朱明星孔冬枝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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