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1997)常鼎初字第368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华桃初,湖南容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男,27岁,汉族,农民,住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徐某,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张先武,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常德市鼎城区。
诉讼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六〇一矿(简称六〇一矿)。
法定代表人:朱某,矿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矿开采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先武,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小强;人民陪审员:朱明星、孔冬枝。
(三)诉辩主张
1.原告张某诉称:1996年8月14日,被告六〇一矿的“沅金一号”挖砾船在沅江陈家洲头河段进行挖砾作业,被告王某的船和原告的船在“沅金一号”旁同时受载,被告王某的船装粗卵石,原告的船装载细沙。在装载过程中,“沅金一号”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擅自离岗,造成被告王某的船严重超载翻沉。在翻沉过程中,被告王某的船碰压在原告船的左舷上,原告的船经不起巨大的冲击,导致翻沉。由于被告六〇一矿的“沅金一号”挖砾船违章作业,造成了沉船两艘伤一人的恶性事故。该事故在港监部门调处时,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61600元,可得利润2万元。
2.被告王某辩称:我对本次沉船事故不应负赔偿责任。1996年8月14日,我的船与原告张某的船同时在沅江陈家洲头河段接由六〇一矿“沅金一号”挖砾船上的卵石,我的船与原告的船相邻同向停在“沅金一号”左侧同时受载。由于“沅金一号”在作业过程中数次出现机械故障,约当日19时20分,我的船才达到装载吨位。船员李某1、客人段某以及原告向输卵石船疾呼“船已载满,请求停机退档”,但“沅金一号”工作人员早已离岗,司机室根本无人操作,卵石仍源源不断地输入我的船舱。我立即倒船退档,但由于六〇一矿对停泊船只管理混乱,短时期内无法退出,船员李某1将输送带撮箕推向与原告船的空档中,让卵石直落江中,以求避险,但仍有部分卵石落入舱内而溅向原告装沙船。原告妻子明知我的船已不能加载,却将输送带撮箕推入我的船舱内。李某1发现后将撮箕推出,原告妻子又推入,往复几次,我的船被迫超载而引发我的船体向右侧翻沉并撞击原告船舶,导致沉船二艘伤一人的事故。出事约5分钟后,“沅金一号”工作人员才匆忙赶往现场。我对本次事故无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且我的船舶受损,船员受伤。现我要求原告及六〇一矿赔偿我的船舶及人员受伤损失33368.7元,可得利润2万元。
3.被告六〇一矿辩称:我单位的“沅金一号”采金船已经承包给了左某、李某2经营。发生这次事故是由于王某严重超载造成的。我单位与左某、杨某的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左某、杨某负责,故我单位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4.被告左某辩称:我与杨某1995年8月签订了承包“沅金一号”的承包合同,以后杨某退出,由我一人承包。1996年8月14日的事故,是由于被告王某自己严重失职,自己的船没有经过任何登记而擅自提高船舶受载能力,在自己的船载满时,王某将卵石撮箕推到张某的那边,而张某又将它推过来,这样造成了本案事故的发生。此后,经港监部门的调解处理,我本着人道精神愿意承担部分损失,并承担了伤者医疗费、打捞费等1万多元,本次事故我毫无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2月,原告张某从湖北洪湖订制了一艘50吨平板船,于1995年11月开始投入营运。1996年3月,被告王某从江苏购买一艘水泥落仓船,以后自己焊装了一个平板,自1996年5月开始营运。1995年8月,被告左某与杨某租赁了被告六〇一矿的“沅金一号”船用于开采砂、卵石、黄金、金刚石。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三年,乙方(左某、杨某)应负责防洪期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发生一切大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六〇一矿)被聘人员,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分清事故的性质及责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费用结算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合同签订后,杨某退出,由左某一人履行租赁合同。1996年8月14日,在沅水陈家洲头河段,原告张某的船靠在“沅金一号”左边装载黑沙,被告王某的船紧靠张某的船装载卵石,另外有其他三艘船紧靠王某的船等待装载。当日19点20分,王某的船装满载后,随即招呼“沅金一号”停机。但这时“沅金一号”上无人操作,故仍然向王某的船上装卵石,这时王某随即退档,但由于有另外三艘船紧靠王某的船,且因水流的冲击,王某的船一时很难退出。这时王某船上的操作人员又把输送卵石的撮箕推回到张某的船,张某的妻子又把撮箕推回到王某的船。这样反复几次,王某的船严重超载,随即发生倾斜翻沉,并压向原告张某的船,造成张某的船同时翻沉。王某船上的雇请人员李某1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在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2天,用去医药费3590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后,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医疗终结时间5个月;住院治疗,陪护两个半月;医疗费预计5000元左右。事故发生后,王某请人打捞翻沉的船舶,用去打捞费4000元,其船损失情况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常德市价格事务所估价为15150元,用去鉴定费300元,王某的损失共计30283元。原告张某的船经被告左某请打捞队打捞,左某用去打捞费8000元,船舶损失经港监部门估计,其船舶及生活用品损失61600元。另在诉讼中查明:原告张某及被告王某的船购买后未经主管部门登记就直接参与营运,其操作人员也未进行培训,未领取有关证照,且被告王某的船私自由落仓改为平板仓,提高了重心,降低了船舶的稳定性。被告六〇一矿的“沅金一号”船出租给左某也未办理登记手续,采金船改为砂卵船后安全设施不够齐全。事故发生后,经港监部门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常德港船监处直属所关于“8.14”沉船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不成通知书及处理事故的笔录、现场勘验图。
2.六〇一矿关于“沅金一号”租赁合同书及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采矿采砂砾许可证。
3.河道养护费收据。
4.常德市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书。
5.李某1伤情的法医学鉴定书以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结算发票。
6.原、被告的陈述。
(四)判案理由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被告左某在租赁“沅金一号”船经营过程中,安全设施不齐全,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
2.被告王某购船后未在主管部门登记,且私自改造,降低了船舶的稳定性,其工作人员也未经培训就从事营运,违反了国务院及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负一定责任。
3.原告张某购船后未在主管部门登记,其人员未经培训就直接从事营运,违反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4.被告六〇一矿将其所有的“沅金一号”船发租给被告左某时,对租赁期间的安全问题虽有约定,但只限于合同的双方,不能因此而免除所有权人对外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对左某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定案结论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张某船舶及生活用品损失61600元、打捞费8000元,共计损失69600元;造成被告王某的船舶及聘请人员受伤损失共计30283元,总计损失99883元,由被告左某赔偿69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打捞费8000元,尚应赔偿6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六〇一矿承担连带责任。
2.原告张某的损失69600元,由自己承担10600元,扣除左某负担的打捞费8000元后,尚应得赔偿费51000元。
3.被告王某的损失30283元,由自己承担20283元,尚应得赔偿费10000元。
本案诉讼费35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共计4000元,由被告左某、湖南省六〇一矿承担2800元,被告王某承担700元,原告张某承担500元。
(六)解说
1.本案是一起内河船舶翻沉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此案处理,对维护当地内河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装卸安全,制裁违章违规行为,教育当事人增强安全意识,均起了较好的作用。
2.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既有操作人员的过失,又有客观因素的影响;既有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又有船体构造问题;既有事前安全防范不到位,又有事后避险措施不力。要正确处理本案,必须分清原、被告各自责任的大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抓住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各自的责任,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责任。一是直接责任。被告左某承包“沅金一号”挖砾船后,未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受载情况,也未设置通讯联络信号或联络手段,并且违反规定,给不具备资格的船舶受载。特别是操作人员擅离职守,受载船只超载后仍无人停机,直接造成此事故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是违章责任。被告王某及原告张某购买船只后,未经主管部门登记就直接参与营运,其操作人员也未进行培训,且王某私自将其船由落仓改为平板仓,提高了重心,降低了稳定性,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三是连带责任。六〇一矿是“沅金一号”船的出租方,对租赁期间的安全虽有约定,但不能免除所有权人对外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承租者左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应负连带责任。
(李佳生 胡学东 李新珍)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84 - 28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