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等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民终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以国 单位:
本案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虽判决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但当二审判决公开开庭宣判后,社会舆论平息,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心服口服。其原因是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审判的基础上,针对本案的案情和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地解决好了以下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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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1999)常鼎民初字第5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民终字第96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某,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常德市鼎城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长江湖南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龙跃飞湖南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蓝志龙湖南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贺某,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常德市鼎城区,系安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一审):蓝志龙湖南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龙跃飞湖南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常德市鼎城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吕舒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凌星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富国;审判员:贾军李柏年。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春兰;审判员:文小平詹险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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