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罗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桃源县吾溪河乡正龙山村

湖南省桃源县棉纺针织厂

湖南省桃源县二轻局幼儿园

湖南省桃源县城关镇后港居委会

湖南省桃源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桃源县纺织印染厂职工幼儿园

湖南省桃源纺织印染厂

湖南省桃源县城关镇漳江小学

湖南省桃源县中医院

湖南省桃源县城关镇漳江小学

湖南省桃源纺织印染厂

湖南省桃源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常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桃源县中医院

湖南省桃源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1992)民二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陶元魁 单位: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诉讼主体范围,原告很清楚,被告也不难确定,因为当时在中医院住院部楼顶平台上只有罗某、刘某、李某和鲁某4人玩砖头,并将砖头往楼下丢,虽然丢下的砖头只有一块砸在原告之妻赵某头部,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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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2)桃法民初字第9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1992)民二字第9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男,52岁,湖南省桃源县村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钟某,男,40岁,湖南省桃源县棉纺针织厂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罗某,男,4岁,湖南省桃源县二轻局幼儿园学生。
法定代理人:罗某1(罗某之父),男,45岁,湖南省桃源县居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光初,男,湖南省桃源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4岁,湖南省桃源县纺织印染厂职工幼儿园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1(刘某之父),男,32岁,湖南省桃源纺织印染厂职工。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8岁,湖南省桃源县城关镇漳江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1(李某之父),男,33岁,湖南省桃源县中医院职工。
被告(上诉人):鲁某,男,12岁,湖南省桃源县城关镇漳江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鲁某1(鲁某之父),男,41岁,湖南省桃源纺织印染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何明常,男,湖南省桃源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智慧,女,湖南省常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湖南省桃源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湖南省桃源县中医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钱志文,男,湖南省桃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俊;审判员:吕安尧;代理审判员:钟发祥。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以国;代理审判员:刘智文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6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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