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道路配套设施与机动车增长的数量不相适应,因而机动车数量的增长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加成正比是符合逻辑的。近年来,随着在我市辖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大幅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亦呈增长趋势。有数据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最主要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不容小觑。 本案争议焦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在于。 1.关于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和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立法精神看,之所以设立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其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其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交强险制度的设立初衷是通过保护受害人利益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体现以人为本、以生命权为本的理念。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此区别于商业险,并具备了商业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本案事故的肇事车辆被认定是假牌、拼装车,虽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受害者仅仅只能向肇事者索赔,一旦索赔不能实现,受害者就等于白挨撞,其人身权利也就没有保障,国家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没有多大意义。 2.关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及追偿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故意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唯一免责事由,不论是从目的解释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对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三种情形,不能也解释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因此,对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当理解为:"保险公司仍需向受害人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赔偿后可向致害人追偿。"另需注意的是,《交强险条例》中所称"财产损失"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及车内有形财产损毁、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于商业三者险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在处理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时应尊重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条款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参照处理。 3.关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四)项第1点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行驶证、号牌的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实践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上述条款不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但保监会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制定保险条款过程中也充分征求了保险公司的意见,且交强险是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免责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具有较高的重叠性。因此,上述保险条款的内容也可以说是保险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其除外责任一般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而设立。上述保险条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恰当地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再者,深圳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只是以细小的字体体现在保险条款之中,并未以醒目的字体向投保人提示,亦无证据证实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亦不产生效力,况且深圳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保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如实告知以及是否解除合同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假牌(套牌)、拼装车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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