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华某与鄢某1、蔡某、鄢某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交通事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永泰县人民法院(2012)樟民初字第92号
审理法官:

张平生

杨洁

付晓菲

代理律师:

林无眚

马铁明

法官解说
1、 被告鄢某1是否应为本案的当事人?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可见,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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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永泰县人民法院(2012)樟民初字第92号。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汉族,1940年6月27日出生。
原告:华某,男,汉族,1938年7月19日出生。系原告李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林无眚,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鄢某1,男,汉族,1996年5月2日出生。
被告:蔡某,女,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系被告鄢某1母亲。
被告:鄢某2,男,汉族,1960年5月6日出生。系被告鄢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马铁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万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朱前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审判员张平生、助理审判员杨洁、付晓菲。
6. 审结时间: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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