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到法定继承人、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份额等问题。财产继承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包括遗赠)。我国的继承制度承认这两种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基本上限定在家庭关系的范围之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死于被继承人以前的子女的直系晚辈亲属、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等。其中子女、父母,除指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关系的子女、父母以外,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的和有扶养关系的养子女、养父母、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也一样,除指同胞兄弟姐妹外、还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组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他们都是法定的继承人。本案的当事人中,刘某6是被继承人刘某7的同胞亲妹,理所当然拥有继承权。刘某4、刘某5是被继承人刘某7的同父异母弟妹,也是法定继承人,同样拥有继承权。所以再审人民法院把他们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分给遗产。我国民法、继承法对赠与和遗赠行为的内含都有明确规定。本案的原告刘某、刘某1,为了达到谋取刘某7财产的目的,不惜采用盗走存款、模仿刘某7笔迹伪造赠与单的违法手段,把该财产说成是刘某7生前已经作出处理,应当由他们占有。一审时由于没能查明这一事实真相,确认了赠与的法律效力,在再审当中,否定了伪造赠与单的法律效力,确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的被告刘某2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他为什么分得份额呢?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于在刘某7回大陆探亲、定居期间,刘某2对他尽了扶养的义务,二审法院判决适当分给刘某2一定份额是正确的,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传统美德。 另外,此案在诉讼程序上经过了一审调解。在调解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提出申诉,从而引起了再审程序。再审过程中又经过了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最终使此案有了一个合理合法的结论。因此,正确使用审判程序,也是处理好每一个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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