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诉张某房屋确权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樊法民上判(1991)3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樊成连 单位:
这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没有差别,但处理上却显然不同,原因主要是认识问题。原审法院就事论事,仅从购买房屋的出资来判定房屋的所有权,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处理屈、张母子争议若不考虑它所形成的原因、历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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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城县人民法院(1991)宜法民字第521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樊法民上判(1991)304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屈某:女,63岁,汉族,宜城县人,无职业,住宜城县。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26岁,汉族,宜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屈某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吉珊;审判员:周万富李振超。
二审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长生;审判员:吴传虎邓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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