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抢劫案 共犯过限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1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范小群

刘须兴

宾欣

代理律师:

潘智霞

胡建国

陈俊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对共犯过限的法律认识;二是对抢劫犯罪数额的认定。
1、关于共犯过限的法律认识问题。共犯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关于共犯过限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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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2)鄂大冶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11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抢劫罪。
(三)诉讼双方
原审被告人吴某,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一、二审)潘智霞,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某2,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一、二审)胡建国,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丁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辩护人(二审)陈俊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钜光。
支持抗诉机关黄石市人民检察员,检察员李娟、刘亮。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振;人民陪审员:刘丰、胡怀宇。
二审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小群;审判员:刘须兴;代理审判员:宾欣。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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