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目前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的人借用有资质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进行施工的现象(即建筑工程挂靠现象)屡见不鲜。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挥审判指向作用,对于纠正此不正之风、维护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各方主体的正当权利、保证建筑质量都显得尤为重要。 1.没有资质的人借用有资质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与他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对挂靠企业所做出的定义。本案中,圣泰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以及李某与覃某签订的《合同协议条款》均违反了前述规定,应属无效。 2.承包人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应否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因为覃某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并将工程交付两被告,两被告并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覃某应当获得工程款。 3.申请鉴定之人放弃鉴定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某作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也未在法院释明的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如何判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及合同义务的承担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合同相对方对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人具有决定性意义。项目部是承包人派驻工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及各项管理。本案中,李某在《合同协议条款》上加盖了得到圣泰公司授权刻制的圣泰公司尚沃工程项目部项目章,代表了圣泰公司;而李某虽然挂靠圣泰公司进行施工,但其乃实际承包人,故李某也应视为合同相对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将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共同列为合同相对方共同承担合同义务。故一审与二审法院判决李某与圣泰公司支付原告覃某工程款与利息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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