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谭某诉被告衡南县谭子山镇水井村水井组确认合同无效案 责任承担;土地用途;合同无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衡南县云集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三民一初字第26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公民个人与集体组织就该集体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及责任承担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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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三民一初字第268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唐立新,衡南县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南县谭子山镇水井村水井组,住所地衡南县谭子山镇水井村水井组。
负责人谢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水井村支书。
委托代理人罗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祖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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