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诉黄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夫妻关系;共同债务;担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昭勇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担保人为夫或妻一方的,是否对对方担保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保证人的配偶是否对担保承担责任,务实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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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居委会先河北路001号。
负责人:欧剑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
被告:张某。
被告: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曾昭勇。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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