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杨某等案 侵占宅基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海天法律服务所

湖南省南县地方税务局

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南县粮食局饲料厂

文书字号: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00)南法民初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朝红 单位:
本案是一起侵占宅基地引发的民事纠纷。一审法院按照规定受理此案,认真查清事实,运用调解方式及时审结本案,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展开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00)南法民初字第30号。
2.案由:侵占宅基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XX镇X村。
诉讼代理人:陈某1,系陈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游国文,湖南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XX镇X村。
诉讼代理人:杨某1,湖南省南县地方税务局公务员,系杨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宋华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女,汉族,1951年6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南县XX镇X村。
诉讼代理人:江某1,湖南省南县粮食局饲料厂职工,系江某之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瑞;审判员:陈年春;代理审判员:余迪钧
6.审结时间:2000年5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