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盗窃罪案 盗窃罪 犯罪既遂 自首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3)南法刑初字第283号
审理法官:

陈国生

李彭伟

胡志勋

代理律师:

阳帅君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2009年5月9日晚的盗窃行为涉及到盗窃罪的未遂、既遂和中止问题。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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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83号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
辩护人阳帅君,男,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人民陪审员:李彭伟、胡志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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