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原、被告方争议的最主要焦点问题是:?原告诉称是1040000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和《收条》一张,从借款协议和收条上看,原告借给被告款项为1040000元。被告辩称是650000元,为支持自已的主张也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牡丹灵通卡历史账户明细清单,该明细清单上显示,2013年10月27日,原告通过该牡丹灵通卡打款650000元给被告云南铨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何来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是多少呢? 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来考量一下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之前从不认识,是通过本案借款时双方才认识,借如此大的借款,双方既不是朋友也不是亲戚关系,按原告诉讼主张,本案借款一年而未有利息,那么原告借款给被告其目的是什么?其次,我们从借款时间和借款来源来考量。本案借款时间原、被告均认可是2013年10月27日。原告陈述有60多万是通过转账,有40多万是在银行现取现存,两项款项均是打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牡丹灵通卡。而从被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牡丹灵通卡历史账户明细清单上看,当天,该卡上只有650000元而无原告陈述的40多万元的交易。原告拒绝向本院说明40多万元的经济来源也不能未向本院提供当日取款记录,其当庭解释是40多万元现取现存的小票在被告冯某拿着。从常理上讲,原告存款给被告,原告与两被告之前从不认识,是因借款才通过别人认识,交易如此大的金额,交易存款票据不在原告保管而交由被告保管,这不符合情理。从本案的借款情形来看,即便存取款票据在被告冯某拿着,原告仍可向本院提供取款的原始凭证存折的取款记录加以印证。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最终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650000元。 当前,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形式多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闲钱而又无处寻找投资的人,又方便了资金紧缺的人,丰富了中国的经济文化内容。但在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高额的利率不仅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且也不符合正常经济运行规则。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将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维护在正常利率的范围内,从而对民间的借贷提供一些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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