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民间借贷一案 民事 民间借贷 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22号
审理法官:

史慧霞

陈伟平

王健

代理律师:

刘刚

魏学宽

法官解说
因借贷关系发生时王某为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负责人,刘某与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无论从借款发生时的意思表示还是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来看,双方之间均围绕借款行为展开,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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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22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男,195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代理人:刘刚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66413-0,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北座第八层C区802。
法定代表人:苗学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路南侧朐山路西首路南。
负责人:李江波。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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