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960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才,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峰,临邑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某芹,女,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义禄;审判员: 马衍新;人民陪审员:李晶。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才诉称:婚前双方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吵嘴打架。2011年农历正月十二日,双方因故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我方委托人多次劝叫仍不回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另外,婚前给付被告彩礼16700元,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因被告的过错造成离婚,为此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未带走的嫁妆,可由其带走。双方再婚前的子女,各自抚养。
2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芹辩称:我们均是再婚,我当时不同意这门婚事,是原告承诺了许多条件,才草率结婚。婚后原告经常玩麻将,酗酒,且无故摔打东西。我忍气吞声,助长了原告的嚣张气焰。原告酗酒后多次殴打我。2011年农历正月十二日晚上,原告在外喝酒回来将我又一次暴打。并将孩子踢到院子外面,还扬言砍了我们。我迫于压力回到娘家。家人见我精神不佳将我送到医院,确定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一个月后,原告以叫我回家为由,再次到我家打闹,打伤了我母亲及孩子(有邻居作证,派出所有记录)。原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和家人的生活。要求要回我的劳动所得,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带回陪嫁。原告所提彩礼不属实。要求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和赔偿金,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三)事实和证据
临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冬天原、被告经夏荣华(原告的姑父)介绍订婚,同年12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婚前见面不多,婚后常有争吵。2011年农历正月12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回原告处。双方无共同子女,再婚前原告有一女,被告有一子随其生活。原告被告于2010年9月份与老人分家,无任何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有饮水机一台,万年历一个,被子4床,褥子3床在原告处。
同时查明:婚前依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6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在。
2、临邑镇后关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打骂;证明婚前给付彩礼造成家庭困难属村里的困难户。
3、证人夏荣华出庭,证明彩礼的给付数额情况。
(四)判决理由
临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因生活琐事常有争吵,且从2011年农历正月起,被告未回原告处,分居至今,可见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所诉离婚,应依法准许。双方再婚时所带子女,双方各自抚养。被告的陪嫁是其个人财产,依法准其带回。被告之辩称情况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予认可。原告诉求的彩礼情况,因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且原告未提供充分有力证据,为此依法不予支持其彩礼返还的请求。
(五)定案结论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李某才与被告齐某芹离婚。
2、原、被告再婚前所带子女,各自行抚养。
3、准许被告带回个人财产:饮水机一台、万年历一个、被子4床、褥子3床。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解说
本案的判决从四个方面考虑,第一,关于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再婚生活,但有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沟通,导致婚前基础较差,在婚后经常出现矛盾,甚至发展到发生暴力的情况,并且分居时间也较长。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无法调和,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准予离婚为宜。第二,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双方均系带子女再婚,无婚生子女,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彼此的子女均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但由于时间较短,均未产生较深感情,还是以双方各自带回双方的子女为宜。第三,关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女方陪嫁为婚前个人财产,应准予带回,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第四,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原告在诉状中声称由于给付彩礼造成自己生活困难要求返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在已审理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离婚提起的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应采取谨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的返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可以返还1.双方未结婚登记2.双方虽已登记但为共同生活。3.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原告与被告结婚已超过一年,双方已共同生活过,且原告远未达到司法解释中生活极度困难的程度,因此其返还彩礼的要求不予支持。
(李义禄)
【裁判要旨】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方已经不再负有彩礼返还的义务。但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彩礼收受方可酌情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