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六三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合同权利义务;诉讼能力;承包合同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3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晖

刘殿文

李晶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内容的明确性、阶段性为合同签订时间、生效时间与终止时间及履行时间与履行费用的标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亦会影响到合同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载体之一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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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385号判决书。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被告黑龙江省六三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三农场)。住所地泰来县六三农场所在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晖;代理审判员:刘殿文;人民陪审员:李晶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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