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双方对合同性质各执一词,各自均主张于己有利的条款,在本案审理中通过争议条款与合同文本的互动解释、合同文本与相关合同行为的互动解释、拟裁判结果与合同基本价值的互动解释,力图将争议事实置于较为完整的合同情境中以获取较为全面的意义,同时加以合同价值判断,以确保正面的社会导向。 一、争议条款与合同文本的互动解释 合同是由数个条款组成的统一体,条款的各自含义及相关之间的关联关系形构着合同的整体意义。争议条款是合同解释的重点,但不能是合同解释的唯一对象。对部分的理解需要置于对整体的理解中,同样对整体的理解又依赖于对部分的理解。在解释并确定争议条款含义时,必须将其置于整体合同文本中进行分析把握,否则即是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误区,难免使理解孤立而偏离本来之义。 理解需要依循规则进行,尤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审判解释更应如此。无论是对于单个条款的解释还是对于合同文本的解释,都需要严格契合法律思维,以法律概念、规则、构成要件等为路径指引,并最终得出具备实质法律意义的解释结论。而不能是无法律论证过程的简单的结论,否则会因缺乏牢固的根基而难以立足。就本案而言,首先是对当事人各自主张的利己条款进行梳理分类,分别按其主张的合同性质(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断各类条款是否具备该类合同的要件。经分析,双方分别主张的条款,都具有相对应主张的性质,涉案合同的文本意思存在直接矛盾,相应的合同性质也变得模糊。其次,对条款之间的效力作用进行分析比较,在此之前需做到两个前提假设,一是不能轻易的认定一类条款的效力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条款,否则有违审判的中立与理性;二是对每一个条款都作常规意义上的同等效力的理解,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当然,条款的同等效力比不意味着效力的无法比较,每一个条款在合同结构中的地位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基于对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履行的影响力大小,合同条款有主要条款与非主要条款之分。本次审理也是以此为突破口,着重分析价款条款,以明晰合同义务实质指向为供货义务还是施工义务。经分析,施工费一栏被划去与约定施工义务二者是相反的,而等价有偿是市场交易现实,因此二者的效力可以作相互抵销。同时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合同下方手写内容大致为三日内送货到现场,都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综上,通过对合同文本的分析,可以基本确认涉案合同为买卖合同较之于施工合同更具有优势。 二、合同文本与相关合同行为的互动解释 书面合同文本作为固定化文字,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最核心、最正式的形式,是合同解释关注的重点,但其他表示形式对合同解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合同成立至履行,当事人的言语及行为贯穿始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其间得以表现、反馈与认可,对合同文本的理解以及合同真意的确定,可以借此得到进一步的阐明或补充。尤其是既已发生并留有痕迹的行为,往往是合同文本真实含义的另一种形式的释放,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指向。 当然,合同文本与相关合同行为的互动解释,必须做到有的放矢。首先,需要全面、细致的分析合同文本,对争议在文本范围内能够得到解释的空间及作出结论的合理性,作出初步判断。比如,对相关争议事项,通过合同文本解释,基本判断该项事实为基本确定(不怀疑)、尚难以确定(存在合理怀疑)、基本不确定(不相信)等情形。其次,紧密围绕争议事项,捕捉合同文本之外的关联信息,将该信息或行为表现与争议事项、合同文本进行整合分析,对于基本确定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进一步补强或者相反推论的情形;对于尚难以确定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或正或反的情形,以及二者相较的证明力大小;对于基本不确定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合同文本疏漏的且具有较强正向证明力的情形。再次,审查拟待定事实在整体合同情境中的合理性,重新回溯至上述分析对象,对争议核心、合同文本以及相关合同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拟待定事实是否具备较完整的证据链以及较合理的解释链,以确保定案事实具备扎实的认定基础。就本案而言,根据前述的文本解释分析,可以基本确定涉案合同为买卖合同,而文本之外的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则为更准确探究合同真意提供了有力凭据,在本案审理中正是通过此环节的分析,使得定案结论更具有客观性及说服力。经分析,在合肥强强科技公司仅供货未施工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价为货款,安徽中擎建设公司的已付款项少于应付款项,与签字确认的尚欠货款相符;如果合同约定价为施工费,则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应扣除施工费而仅为货款,如果施工费以安徽中擎建设公司主张向他人支付的施工款计,则实际支付款项已超过应付款项,与常理不符,也与签字确认尚欠货款不符。同时,结合构件产品的制作过程及其施工安装的复杂程度,以及对产品价格组成的查明情况及当事人举证情况,进一步确定涉案合同应为买卖合同。综上,通过对合同文本与相关合同行为的综合分析,争议事实的真实全景逐步得到充分展现,单就事实认定而言,应可以得出较有把握、不致有偏差的结论。 三、拟裁判结果与合同基本价值的互动解释 合同基本价值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合同案件审理的精神旨归,也是社会对合同行为及裁判结论评价的基本准则。在案件审理中,价值涉入的深度与强度,虽难以精确度量,但其确实融汇于每一位审判者的每一次思考与判断中,并实质影响着案件的最终走向。 在审理中,应坚持合同价值作为辨明是非的起点与终点,一是树立案件是非必然能够得以辨明的信心,合同价值与案件争议都来源于生活,那么对案件的处理必然具备彰显正面价值的可能性,而此需要的是对法律适用的技能与对案件的耐心;二是确立案件是非判断以是否符合合同价值为检验准则,合同价值是合同行为的自身规律与社会对合同行为评价准则的凝结,因此经由法院审理的合同案件的裁判结论也应当符合这一标准,而此需要的是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和对社会的责任。简言之,法院向社会输入的裁判,应当是公平正义的。本案中,首先是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在事实认定方面得出基本准确的结论;其次,将该拟定结论可能相应的裁判结论(驳回诉讼请求),归置于合同基本价值下进行考量,推定拟裁判结果对当事人法律观与道德观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的示范效应。经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真实意思指向,既有合同文本分析基础,也有双方履行行为的客观凭证,安徽中擎建设公司的诉请明显不能成立,而且存在明显恶意,有违诚信原则,也抱有对诉讼的侥幸,对此应当予以严肃的规制。综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既能够就案件自身情况得到较完整论证,也符合合同法及社会的基本诚信要求,而且是非的有力辨明也助于彰显法院与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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