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第三人马某劳动争议案 承包;发包;用工关系;用工主体责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法律服务所

新疆双福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勒民初字第712号
审理法官:

沙鸿雁独任审理

代理律师:

钟会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焦点主要在于,第三人(实际施工人)出具了拖欠工资的欠条后,原告胜通公司应否承担给付被告工资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被告张某持有的欠条是第三人马某所出具,但原告胜通公司在明知第三人马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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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勒民初字第712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胜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以下简称胜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志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钟会,新疆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某,喀什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疏勒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沙鸿雁独任审理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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