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1、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1) 理论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交通事故的概念。①我国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②美国给交通事故的界定为:车辆或者其他交通物体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想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③日本交通事故的概念是指凡在道路或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场所,由于车辆在交通中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物品的损害,均称为交通事故。④德国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道路或者广场上,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并且造成了人员伤或者死亡,以及(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通过对各国交通事故概念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至少包括车辆、道路、损害后果三方面的构成要素,且事故各方中至少有一方需是行驶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与行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只是一般民事侵权,不能构成交通事故。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事故安全法》第八章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概念界定的变化导致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由原来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变为了"车辆",且事故至少有一方是在道路上行驶中的车辆。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了机动车运载的商品车。理由如下:①本案中欧曼重型自卸货车(京Cxxxxx临)所运载的全新商品车(京Cxxxxx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事故安全法》规定的车辆。②商品车辆运载商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运载的商品车(京Cxxxxx临)在发生事故时亦属于在道路上处于行进状态,被运载的商品车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③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害和人员伤亡的结果。故被运载的商品车属于交通事故责任方,不属于车上所载货物,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赔偿。 2、格式条款的解释 本案中运载商品车的机动车在平安北分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险,但是平安保险公司认为物流责任险种的第三者责任与商业三者险不同,不应在本案中予以赔付。但是龙泰物流公司称发生事故的是商品车辆运载商品车辆的两辆车辆,均属于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书的保险标的,且均予以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均应按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书物流责任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予以赔偿。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书是平安北分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如商品车辆运载的商品车辆不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平安北分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于物流责任综合险项下的第三者责任条款部分理解存在争议,就涉及到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由于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书记载保险标的包括商品车辆运载商品车辆,保险责任中包括第三者责任,按照通常理解平安北分公司应对涉案事故的两辆商品车在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书第二部分物流责任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记载的保险项目均予以赔偿,亦有理由根据通常理解认为保险责任中的第三者责任即为商业三者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就涉案机动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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