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委托监护、侵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第二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8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贵

江锦莲

沈放

代理律师:

张延华

法官解说
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法定监护人将其委托给临时监护人,而临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其遭受他人损害。原告的损害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如何划分责任承担比例,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1、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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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字第2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837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3(系王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延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戴福印,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祥海;代理审判员:栗茜;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贵;代理审判员:江锦莲、沈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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