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吴某饲养动物损害案 饲养动物损害;因果关系;固有危险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东医疗信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445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又与通常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不同之处,其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发病与被告的宠物狗追赶原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1)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问题;(2)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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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445号。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2(原告之子),男,汉族,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之妻),女,汉族,万东医疗信息公司退休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立审判员:审判员:周海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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