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无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其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故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关系中的权益主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条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划上等号,以至于造成审判实践中有大量劳动争议诉讼的权益人因超过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时效;而劳动仲裁时效是一种特别时效,仅适用劳动争议这一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仲裁时效在诉讼阶段仍然适用,应审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对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又无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的,一律驳回诉讼请求,很显然,超过仲裁时效也就超过诉讼时效。我国《仲裁法》则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规定,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天内书面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只是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作相应的修改而已。本案蔡某与雅安地区五二六荥经煤厂劳动争议所发生的纠纷,蔡某与雅安地区五二六荥经煤厂签定劳动合同并履行,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原告蔡某怠于行使自已的权利申请劳动仲裁也未向有关职能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导致自已丧失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也没有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原因和理由,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