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案
案由:
强迫劳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棣陆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06)行初字第 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文平 单位: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审好本案的关键就是正确区分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界线。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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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06)行初字第 13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男,汉族,福建省浦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渝生上海市棣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缪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文平;审判员:徐燕玲吴芝屏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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