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浦城县医院案 医疗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终字第3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东仁 单位: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处理,在现实中,理论界和法律实务上均存在较大争论,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在案件性质、医疗鉴定报告的认识、法律适用及赔偿原则上均有了一定的突破。
1.案件性质上的突破。
传统的观念认为,医疗赔偿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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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00)浦民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终字第311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1,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
法定代理人:林某,系徐某1之母。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194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教员。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女,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教员。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谢长华福州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汪某,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个体户。
被告(上诉人):浦城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2,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邓某,该院副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燊藩福州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北京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东仁;审判员:吴芝屏占红。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东波;代理审判员:黄天智吴小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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