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鹤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之处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向阳 单位: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适用法律。原告认为,被告因医疗侵权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赔偿;而被告则认为,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原告:焦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1,女,汉族,学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理人:程某(系原告王某1之母),女,汉族,系鹤壁迎宾馆职员,住鹤壁市淇滨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鹤壁市中医院,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敬山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曹中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向阳;代理审判员:王振平;人民陪审员:崔玉华
6.审结时间:2008年6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