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王某1诉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邪圹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成员权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鹤民三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郑月娟

徐海勇

甄瑛歌

代理律师:

李亮

法官解说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有效的解决这些纠纷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本案为涉及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款纠纷,以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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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2012)淇滨民初字第962号
二审判决书:(2013)鹤民三终字第9号
2.案由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闫某。
王某1,又名王某2。
法定代理人闫某,系原告王某1母亲。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邪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邪圹村。
法定代表人闫全保,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保国。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亮,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文英、审判员:白玉喜、人民陪审员王秀双
二审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月娟、审判员:徐海勇、审判员:甄瑛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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