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庆合 单位: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王某属于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应按抢劫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数罪并罚;第三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郊区人民法院(1996)郊刑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25号。
2.案由:王某抢劫、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素君、王振洲、张献忠。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50岁,汉族,系本市鹤壁人,干部。1995年8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长海河南省鹤壁市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杨天杰河南省鹤壁市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鹤壁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天学;审判员:孙天海常伟。
二审法院:海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合庆;审判员:武凤阁陈艳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